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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界“老兵”:为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税收政策点赞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0日 点击率:2167
最近几天一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税收政策出台,牵动了创投界的神经,并迅速地在创业企业中发酵传播,我作为从事创投16年的“投资老兵”也不由得想码点字、点个赞。
这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01号文件)中,主要包含了三大类政策: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二是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三是对技术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为什么这些政策的出台有这么大反响呢?那就得先说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作用是什么?现代企业员工的报酬一般分为三部分:工资、奖金加股权激励。其中,工资是员工依岗位、责任、工作量而固定的薪金,奖金是员工业绩表现的非固定收入,股权激励则是对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未来预期贡献的奖励。毫无疑问,包含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在内的股权激励对企业吸引人才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行权时先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在员工以后转让该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就其增值收益部分按20%的税率征税。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员工行权时尚没有就此股权激励获得收益,却要为此先付出现金。尤其是对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得到激励股权份额越多;行权时,行权成本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越大,则征税额越高。有些人把它称为未“输血”先“抽血”,有的人为行权不得不去负债。在当今理应“惜股如金”的时代,如执行不顺,股权激励却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101号文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采取了递延纳税的政策,把原来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在该股转让时一次性按20%的税率征税。也就是说,你有所得才要缴税。行权环节征税这“温柔的一刀”的取消是不是很明智?
再说说技术入股的纳税问题。技术入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一项有力措施,但按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必须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但也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这里也有类似股权激励行权时无收益却先缴税的问题。101号文对现行此项税收政策也作了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即可以投资入股时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且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以上任何一项政策,均可按技术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还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原本用在科技类企业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101号文开出了一份负面清单,把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排除在优惠政策以外,即除这份清单内列举的行业,其它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这无疑为政策的执行增加了实操性。
在当今波澜壮阔的“双创”大潮中,我们需要更多的像101号文这样接地气的优惠政策出台,相信创新创业者会更有动力成为时代的“弄潮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愿意为更多的101号文点赞,点千个赞!点万个赞!不为过!
(作者为源星资本董事长/管理合伙人、纪源资本投资合伙人卓福民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