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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主旨演讲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7日 点击率:3121


谢谢赵理事长,谢谢朱院长。
刚才听了屠光绍副市长非常精彩的开幕词,他给我们带来的未来政府将用于推动PE发展的一些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好好体味。
正如大家所知,我自从当了人大的财经委员会委员以后,一直在推动一件事,就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08年,我们在理论界做了一年的理论研究,也让我自己整理了一下思路;去年,一行三会、法制办、还有发改委,我们共同在财经委的组织下开展了修法的调研;到今年,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条文实质修改的阶段。我想,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去年我在股权投资论坛上谈到了监管的边界问题,今年我想给大家提出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过程中,今天我提出两个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一个问题是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问题;第二个是基金的组织形式问题。…………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就是公司型管理人,一种是有限合伙型的管理人。…………
    第二个,基金的组织形式。基金的组织形式应该有三种,一种是契约型,一种是公司型,一种是有限合伙型。实践当中我们也有这三种形式。…………    第三,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与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区别。我想这是最大的争议。…………
    明确基金的三种形式,可以从法律上给他们以类似法人的地位,拥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投资基金是金融机构代客资产的管理工具,规范其组织形式有利于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发展。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多种组织形式、给市场以多种选择,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这两个问题对于未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可能是争议最多的,如果能够达成共识,我个人认为对于基金业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谢谢大家。

全文详见随后发布的《论坛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