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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演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吴 晓 灵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点击率:2265


      尊敬的屠市长,周伟区长,施德容理事长,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再一次出席上海国际股权投资论坛。
大家也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已经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审已经结束即将开始三审,不知道将会被安排在本届人大还有两次常委会中的哪一次。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想就《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如果大家对这个法的修订还有一些什么意见,还来得及提出来,在三审的时候可以加以吸纳。
财富管理市场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蓝海。大家都知道财富管理其实涉及到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发展的创新,企业价值的提升和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财富管理我个人认为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企业的资产管理,第二居民的个人理财,第三财富管理咨询。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企业资产统计和个人资产统计,但是就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的统计来看,2011年底就已经达到90.8万亿元。居民财产现在没有一个完整的统计,但是从货币资产来看,应该说货币资产管理是财富管理的重要内容。就货币资产来看到2012年9月单位的存款余额达到43万亿元,个人存款余额达到40万亿元,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货币财富。
在财富管理当中,应该说投资基金是货币资产管理的主要形式,投资基金主要特点有几个方面。第一、募集资金,这是一个募集资金的过程;第二、基金管理人管理,收取管理费用;第三、为持有人利益进行投资;第四、持有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这个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就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委托关系,它的区别就在于受托人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管理财产,任何一项业务如果符合这样一种特点就应该是一种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应该说在投资基金金融工具上,它所区别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不是投资基金投向什么方向,是投证券?还是投股票?还是投其他的另类投资,不在于这个。而是委托人与信托人的法律关系,投资资金的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它是一个信托产品,而不管这个信托产品它的投向如何。
过去我们在投资基金立法的时候,遇到了很多的争论,就觉得投资基金非常复杂,它有投向证券的、股票的、另类的,包括可以投红酒,可以投文物等等,大家觉得基金的名目繁多,但是我们应该从繁多的名录当中看到它的本质,它的本质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而这个信托关系需要对他进行监管,唯一的边界就是它是公募,还是非公开募集。公募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应该给它更多,更严格的监管,而非公开募集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因而,应该只对他进行适度监管。
根据这样一种理念,《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重点和焦点是什么呢?应该说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有一下几点:
第一、修法的本意是要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管这是一个公募基金投资人,还是私募基金投资人。
第二、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现在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种类繁多,有牌照的五类金融机构都做这样的事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他们都做投资基金的工作。在座各位很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没有金融牌照但也是做这样资产管理的业务、基金管理的业务。对于众多做同样业务的管理人员来说应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家都遵循共同的规则。
第三、给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更好的为社会管理财富。
第四、给基金以类财团法人的地位,避免重复纳税。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财团法人的理念。其实基金就是一堆钱,它只是投资的一个渠道,在这个环节当中不应该产生税收,但是因为我国过去没有明确这样的法律地位,而很多基金是以公司名义,合伙企业名义存在的,因而承担了很多不该由这堆钱所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第五、这次修法的焦点是,投向未上市的股权的投资行为是否要纳入本法调整,就是大家的私募股权基金,VC、PE。在2008年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启动修法的时候,到底要不要把私募基金纳入到本法调整当中还有争议,但是到了2010年的时候,私募基金纳入本法调整已经没有争议了,主要大家认为投向已上市的债券基金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还是有争议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有争议的。
本次修法的亮点是什么?
第一、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制度和豁免规定。建立了合格投资人的制度,合格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合格投资人金额没有在法律当中表述出来,主要是为了今后调整起来方便,法律生效之前会有行政法规来规定合格投资人。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是重在合同管理。以委托人、管理人的合同为行为的准则,法律只规定合同的要件,而没有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干预,这样的话,作为一个不管是登记的管理人,还是到监管部门去注册的管理人,你的信息对于监管当局来说重要的不是你的风险情况,而是知道你在干什么,所以监管的边界是“知道了”,是信息的对称,监管当局对于大的基金投资活动要知道你的基本信息,而对于小的要通过协会来掌握信息。而且私募基金它是以自律管理为主,关注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大额基金管理人,小额基金管理上还是要自律管理的。
最后强调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推介。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个对于公募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且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第二、是拓展了金的组织形式,通过拓展基金的组织形式,来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它的基本的形式是信托契约,大家知道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曾经有过公司型的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到一审的时候变成了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合伙型基金,但是大家都提出了这两种形式其实本身都是一种契约,而且如果提出了这样的方式,很可能大家不太好理解,特别是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容易和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混淆在一起,于是我们从注重实体出发,二审稿以后变成了根据合同契约可以设立这样两种形式,就是公募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其实就是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这样就能够有一个董事会的机构,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而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资金可以由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这就是合伙人的资金,第一个就是公司型的基金。而作为私募基金也可以采取公司型的基金。
第三个亮点,是可以避免基金层面的重复纳税问题。在本法当中提到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带为交纳,或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交纳,但是它本身是一堆钱,因而在这个环节当中其实不会产生税收。但是它的投资者需要交纳的税收有可能是管理人代为扣缴,也可能是分回去以后自行去缴纳。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就是在监管部门报备并与税务部门联网的报备基金可以不到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就是说按照《基金法》,今后基金管理公司要到工商去做税务登记,因为你是一个纳税主体,但是在监管部门报备的这样的基金它就是一个产品,它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做税务登记。如果要是投资于一个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的股东持有人的时候,就像现在的公募基金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一样,比如说华夏基金南方一号,华夏基金是个管理公司,南方一号是你的一个基金名称,如果你持有了宝钢股份,那么登记的时候就是华夏基金南方一号,现在公募基金就是这样做的,所以公募基金在这个环节上不产生任何税收。以后作为股权基金也可以是这样,就是说鼎晖南方一号,那么鼎晖公司就是一个管理公司,它是一个纳税主体,但是南方一号是下面一个产品,它本身不产生任何税收。这是这次法律对于VC、PE未来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
行业自律组织要有监管部门认可并能与监管部门连接的信息系统,大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到监管当局去了,还会有很多小的基金管理人,小的基金管理人不到监管部门注册,它的产品也不到监管部门去报备,而是在行业协会当中,但是这个行业协会自己做的好不好,有没有一个能力建立一个系统,符合监管当局对于这个信息系统的认可,而且这个系统是能够和监管当局和税务当局对接的,保证税收不流失,必须要做到这点。
刚才我大致介绍了这次修法的争论点,要点,亮点,本次修法对VC、PE的影响到底有哪些?
一、本次修法给了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并为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留下了管理公募基金的空间。在本法99条当中谈到,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时候可以申请管理公募基金。其实从一个市场的发展客观规律来说,应该是先会管少数人的钱,经营业绩好的人才能够管更多小公众的钱,这样的话才是一个稳健的。但是我国刚开始就没有私募基金的理念,一开始就是公募基金,而基金管理公司不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它应该是一个人力资本密集的行业,应该更多给人力资本以鼓励。而我们现在的公募基金要求是有金融机构背景,而且资本金要三亿资本金,但是这次想修订这个也没有修成。我觉得这无碍大局,为什么?因为自然人和一些要管私募基金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小企业和自然人做私募基金做的好的时候,以后也可以去申请做公募基金,这个在资产管理人的资格上其实做了极大的放松。
第二、本次修法给予基金非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对纳入备案的基金是重大利好,但是也是一个过程。我刚才讲了,不到工商做税务登记,但是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有一个连接,应该说证监会和税务部门在公募基金上是有这个通道和系统的,加上大额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到那儿去备案,实施起来速度会比较快,但是各个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什么时候能够达到这种标准,能够达到自律管理,被监管当局所认可,而且信息系统被监管当局和税务系统所认可,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而通过本法对VC、PE管理的过程肯定是一个先抓大放小、从大到小逐渐推进的一个过程。
第三、由于证券的定位狭窄,也由于监管主体之争,本法只调整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VC、PE。这个本次修法的时候最理想把“证券”两个字拿掉,就叫投资基金,如果不把“证券”两个字拿掉也无碍大局。什么叫证券,证券就是获得权益的一种证明,因而所有获得权利的证明都是证券。大家可以看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当中的证券的定义,但是我国在《证券法》当中只是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美国的《证券交易法》也是列举的方式,但是我们只列举了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可的其他的东西,定义太狭小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严重压抑和混乱的根源所在。我们现在清理那么多的各类交易所,有什么产权交易所、文交所、科交所等等,其实都是权益的证券化,如果权益不让它证券化,而且权益不允许分割,这个权益卖不出价来,也不可能有一个好的资本市场。比如说我们现在发展比较多,而且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所来说,上海就有个联交所,它是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设置的,但是就是回避了“证券”两个字、回避了“股票”两个字,要求国有企业卖的时候整体卖。一个企业整体卖,能卖得出价来吗?整体卖的时候能够买的人是有限的,所以价格上不去,衡量不出真实价值。但是如果把这个企业分成小份,分成股份,那么就有很多人有能力买,众多的人买就可以出市场估值,因而好像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举措,实际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低估。后来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好多地方国有企业入股很多股份制的公司,不是一个整体的国有企业了,而是国有企业的股份也要转让,于是就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必须整份转让不许分割,本来在公司里面占23%的股份,不许把23%分开卖,到股权市场上要把23%做一个整包卖,这些都在回避一件事情,就是把明明是股票的事情,明明是证券的事情不予以承认,不予以遵从客观规律让它流通,最后导致了市场的压抑和价格的不公正的估价。
这次修法如果不能够把“证券”两个字拿掉,其实把“证券”的定义稍微扩展一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不是证券?它也是一种权益的证明,流通的时候是可能会有限制,首先要在有限公司持有人当中流通,然后才可以转让到别的地方去,但是毕竟是一种权益,可是在征求意见稿给出去之后受到极大的挑战,绝大多数不同意,最后没有办法在向国务院征求稿的时候删掉了,一审、二审都规定在股份公司的股权。一个股份公司没有上市的时候不叫股票,上市后才叫股票,所以VC、PE投资于股份公司的时候肯定受本法调整,但是大家又提出一个很大的担忧,VC、PE不但要投资于股份公司,也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往往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那么怎么办呢?从现在的法律条文来说是割裂了创投和VC、PE被投企业的市场。但是我觉得这个错,不错在我们的立法上,大家一定要承认VC、PE是一个金融工具,它是聚集社会资金去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就应该归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这样的理念的话,根本不会存在市场的割裂。
我们最大的困难和困惑就在于管宏观的部门老想管微观,不是金融监管的部门老想管金融,而且在人大立法的时候无法抗衡行政当局的这种固守,叫守土有责,而不是以公民的利益最大为责,所以做了妥协。但是我相信,李克强副总理昨天的讲话说到“要创造改革的红利,改革的要点就是要在那么多风云复杂当中,最主要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想有这样的理念,这个问题有可能得到好的解决,寄希望于下一届政府。
对于VC、PE的挑战来说,VC、PE协会要发挥市场自律作用也要适度扩展成员,实现规模经济。在与监管当局交换意见当中,大家都同意协会是一个市场自律组织,因而不会是全国一个协会,而且各个地方也不是一个协会,可以有多个协会,现在其实各个城市里面都有多个协会。我们尊重市场的选择,但是市场也要考虑怎么样才能够经济有效的自律管理。如果要达到监管部门有信息系统对接监管要求的话,我想十几、二十几个股权投资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协会,估计成本已经是相当高的了。因而,各个股权协会也有一个怎么样自律的管好自己,和怎么样团结更多人在一起大家来自律,形成规模效益。
这就是我今天对这些问题的简单的讲话。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有什么意见尽早提,三审之前还来得及,谢谢大家。